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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4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娟与杨体孝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娟,杨体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4执238号申请执行人:王娟,女,汉族,1973年9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杨体孝,女,彝族,1976年8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会理县。本院在王娟与杨体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体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育才路营业所开设有帐户及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体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昌县育才路营业所开设有帐户的存款16446.83元,期限为6个月(自2017年05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  宗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偏初扎西(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