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3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郝连城与谢巴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连城,谢巴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3084号原告:郝连城,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谢巴图,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郝连城与被告谢巴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连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国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