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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3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郝连城与谢巴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连城,谢巴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3084号原告:郝连城,男,197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谢巴图,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郝连城与被告谢巴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连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国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