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特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唐逸辉、罗扣群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逸辉,罗扣群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特339号申请人:唐逸辉,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申请人:罗扣群,女,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身体权纠纷,于2017年4月24日经上海市闵行区梅陇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罗扣群一次性赔偿申请人唐逸辉医疗费等其他一切损失共计人民币500元;二、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唐逸辉与申请人罗扣群于2017年4月24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晓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