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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行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邓诗曼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诗曼,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541号原告邓诗曼,女,汉族,1998年4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委托代理人衷幼宾,广东永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广灿,广东永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南桂东路36号。法定代表人夏化冰,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诗曼诉被告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诗曼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诗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邓诗曼负担。原告多预交的25元可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跃北审 判 员  梁嘉莹人民陪审员  高莹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孔令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