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2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江苏悦孚油品有限公司与江苏明德广济电气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悦孚油品有限公司,江苏明德广济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248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悦孚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王秀村十九组。法定代表人陆前兵,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明德广济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565293226J,住所地泰兴市张桥镇江平路388号。法定代表人:刘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悦孚油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苏0585民初8074号民事调解书,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江苏明德广济电气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江苏明德广济电气有限公司未能按本院(2017)苏0585执2488号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明德广济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5118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