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5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三训、王文君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三训,王文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终5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三训,男,1932年12月18日生,汉族,石家庄市栾城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卓,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君,女,1992年7月10日生,汉族,石家庄市栾城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河北航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三训因与被上诉人王文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5)栾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以户籍记载确认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有违法律规定,应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确权或与之相关的继承等变更事宜为依据查实权属归属后依法妥处。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5)栾民初字第139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三训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高瑞江代理审判员 常晓丰代理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