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常娟与李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娟,李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30民初781号原告:常娟,女,198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李士国,男,1962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桐柏县。原告常娟与被告李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士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常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70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之子系朋友关系。被告在安棚碱矿从事销售生意,因资金不足经被告之子介绍,被告向原告借款170000元,约定用期3个月,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5年1月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随后两年间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予偿还。被告李士国未到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12月,被告李士国向原告常娟两次借款200000元。2015年1月,被告李士国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2015年1月6日,被告李士国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常娟现金拾柒万元整(¥170000元),2015.1.6号。李士国”。上述事实有原告常娟的陈述及其向法庭提交的欠条、录音光盘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士国向原告常娟借款,原告依约将出借款项支付给被告,原、被告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经原告催要借款,被告至今未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金17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未约定,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被告应当自原告起诉之日起即2017年4月12日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士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常娟偿还借款17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5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被告李士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敬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