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91民初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李长庆与李庆、曲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庆,李庆,曲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1民初492号原告:李长庆,男,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李庆,男,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曲辉,男,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庆与被告李庆、曲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庆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庆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郭克臣人民陪审员 张紫冰人民陪审员 郑春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成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