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681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巫春红、赵万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春红,赵万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681执689号申请执行人巫春红,男,1978年9月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执行人赵万桂,女,1985年9月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四川省雷波县。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巫春红申请赵万桂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贵民一初字第497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赵万桂应支付申请人巫春红案款350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贵民一初字第49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志伟审判员 郑新君审判员 黄卫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