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执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雪芳与陈志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977号张雪芳,女,1985年2月6日出生,住所地平泉镇祥和家园2号楼502室,联系电话1365314****陈志明,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平泉镇帝景国际A1号楼1单元401室,联系电话1883243****张雪芳申请陈志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287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2871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山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连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