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1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魏某1与魏某2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某1,魏某2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1民特4号申请人:魏某1,男,汉族,47岁,住成县。申请人:魏某2,女,汉族,30岁,住成县。申请人魏某1与魏某2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申请人魏某1、魏某2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魏某1与魏某2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向本院撤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魏某1、魏某2撤回申请。审判员 茹小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哈佳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