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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刑更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陆正坤挪用公款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正坤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刑更840号罪犯陆正坤,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崂刑初字第2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正坤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已执行刑期二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陆正坤假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假释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指派工作人员罗海涛、王晓飞,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书和、付洪萍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陆正坤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陆正坤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陆正坤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正坤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8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黎强代理审判员  于丽人代理审判员  徐友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晓东书 记 员  张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