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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付义、王素玲等与张援朝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付义,王素玲,张援朝,张反修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333号原告:张付义,男,196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光伟、李颖(实习),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王素玲,女,196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光伟、李颖(实习),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张援朝,男,1967年10月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张反修,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张付义、王素玲与被告张援朝、张反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付义、王素玲撤回对被告张援朝、张反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张付义。审判员  陈登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