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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株洲市熙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熙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李志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762号原告株洲市熙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维,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和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被告李志刚,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株洲市熙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1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株洲市熙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株洲市熙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计13元,由原告株洲市熙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黄爱武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人民陪审员  沈顺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