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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3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宗仁与深圳市值的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宏曼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仁,深圳市值的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宏曼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22号原告:陈宗仁,男,汉族,1968年3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东,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珠,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值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肖凯阳。被告:中山市宏曼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代表人:张诏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志文,佛山市名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原告陈宗仁诉被告深圳市值的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宏曼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陈宗仁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递交书面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本案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同日,陈宗仁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陈宗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宗仁变更诉讼请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宗仁负担。审 判 长 彭 盎人民陪审员 陈 杰人民陪审员 黎筱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林新宇书 记 员 伦志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