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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7执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亲素与被执行人冯高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秦素,冯高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423号申请人黄秦素,女,汉族。被执行人冯高宏,男,汉族。申请人黄亲素与被执行人冯高宏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2015)白水民初字第00039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人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付2016年补偿款1500元,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清付案件款1500元(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白水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7执423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奚建峰审判员  张战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长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