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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83执4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学贵申请执行于振和、刘喜来、林春军、陈中森、项金山、姚桂成、代景祥农业承包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学贵,于振和,刘喜来,林春军,陈中森,项金山,姚桂成,代景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83执4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学贵,男,195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乌吉密乡。被执行人于振和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乌吉密乡。被执行人刘喜来,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乌吉密乡。被执行人林春军男,197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乌吉密乡。被执行人陈中森,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尚志市乌吉密乡。被执行人项金山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乌吉密乡。被执行人姚桂成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乌吉密乡。被执行人代景祥男,196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乌吉密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学贵与被执行人于振和、刘喜来、林春军、陈中森、项金山、姚桂成、代景祥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