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执异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永才、广平县兆龙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兆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才,广平县兆龙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兆龙公司),邯郸市金鼎典当行有限公司(下称金鼎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执异60号申请人:张永才,男,汉族,1965年5月5日出生,住址:河北省邯郸市。被申请人:广平县兆龙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兆龙公司),住址: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广平镇东孟固村北。法定代表人:高李霞被申请人:邯郸市金鼎典当行有限公司(下称金鼎公司),住址: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146号。法定代表人:高君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永才申请强制执行兆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永才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将金鼎公司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张永才称,其与兆龙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邯郸仲裁委裁决,后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金鼎公司向其保证给付张永才工程款,且金鼎公司已付给70万,由于金鼎公司未按约履行义务,现请求追��为被执行人。本院查明:张永才与兆龙公司施工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月13日裁决:1、兆龙公司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张永才支付工程款1361229元。2、……兆龙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撤裁申请,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裁定驳回兆龙公司撤裁申请。2014年2月18日张永才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金鼎公司向张永才出具保证书,现要求金鼎公司履行保证约定内容。另查明,金鼎公司为原告,邯郸市龙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龙浩公司)、邯郸市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春和公司)、冯军红、兆龙公司、河北勤道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勤道公司)为被告,典当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中院经审理后判决:一、龙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金鼎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860万元;二、龙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金鼎公司偿还借款利息(计算利息的本金基数为4860万元,从2011年8月15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邯郸市龙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偿还的1330万元先行抵顶应付利息,如有剩余,则再抵顶应付借款本金);三、冯军红在其抵押财产价值580万元范围内对龙浩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龙浩公司进行追偿;四、兆龙公司、勤道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项龙浩公司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龙浩公司进行追偿;五、驳回金鼎公司要求春和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六、驳回金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裁定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300元,由金鼎公司负担72300元,由龙浩公司负担400000元。金鼎公司、龙浩公司不服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6月11日金鼎公司申请执行。在执行兆龙公司(同时也是金鼎公司被执行人)土地中由于张永才无力交付评估费,在中院执行局见证下,金鼎公司代张永才垫付评估费,并出具保证书,并达成如下协议:1、前期已由金鼎公司代张永才垫付土地评估费陆万元、支付土地款伍万元。待金鼎公司收到两案执行裁定书后,按约定再分期支付给张永才土地款合计壹佰肆拾万元。约定如下:(1)金鼎公司收到两案执行裁定书后支付给张永才柒拾万元土地款。2016年12月31日支付给张永才贰拾万元土地款。2017年12月31日支付给张永才伍拾万元土地款。2、金鼎公司自愿提供位于武安市向阳路××小区××号门市(房产证号:武安市房权证武安镇字第××号,面积:455.7㎡)为分期支付的土地款提供担保。保证提供的该套门市没有抵押、查封等相关法律行为。如在土地款未付清之前,该套门市所有权变更,我公司同意法院查扣我公司名下与未交付土地款等值的资产。3、张永才在收到金鼎公司支付的第一期土地款柒拾万元后,保证主动配合中院执行局办理撤销土地(广国用(2012)第313562号,使用面积46047.8㎡)查封手续,并放弃对该宗土地的分配权。协议达成后,金鼎公司即给付张永才柒拾万元,协议约定2016年12月31日给付的贰拾万元未履行。本院认为,金鼎公司在执行中向张永才提供保证,现张永才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邯郸市金鼎典当行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海印审判员 徐章俊审判员 徐 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