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24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崔文明与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文明,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411号原告:崔文明,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张公山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张晓林。委托代理人:陈中山,系该公司职工。被告(追加):上海傲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号*层741-X。法定代表人:朱少武。原告崔文明与被告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傲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崔文明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文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文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汝利代理审判员  刘文斌代理审判员  董宏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