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祁志强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1,葛某,魏某2,祁志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刑初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1,男,194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沽源县村民,系被害人魏某3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某,女,195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沽源县村民,系被害人魏某3之母。诉讼代理人潘月秀,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魏忠智,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天津市河东区,系被害人魏某3之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2,女,1998年5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沽源县,系被害人魏某3之女。诉讼代理人潘月秀,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魏慧琴,女,汉族,1978年8月28日出生,个体,沽源县村民。系被害人魏某3之妹。被告人祁志强,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于河北省沽源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捕前住沽源县。2016年4月2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沽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辩护人周明杰,河北京张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公二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志强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1、葛某、魏某2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满平、张四萍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1、葛某、魏某2及诉讼代理人潘月秀、魏忠智、魏慧琴,被告人祁志强及辩护人周明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祁志强驾驶红色荣威550轿车(车牌号为京P×××××)行至沽源县西城北街与北外环十字路口南约30米处的路上,与之前相约的被害人魏某3驾驶的银色丰田越野车(车牌号为冀G×××××)相遇,二人下车在马路上交谈几句后发生争执,随即魏某3从其车上拿出镐把与祁志强互相殴打,在殴打的过程中,祁志强持刀向魏某3左胸处捅刺。经鉴定魏某3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尖刀扎刺左胸,致左肺动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引发呼吸、循环系统衰竭死亡。祁志强于2016年4月25日主动归案。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物证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据,据此认定被告人祁志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1、葛某、魏某2诉称,被告人祁志强故意杀害魏某3,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极大精神损害和巨大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祁志强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祁志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68804.8元。被告人祁志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祁志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被告人祁志强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对该案的发生有重大过错;被告人祁志强认罪悔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7日,魏某3等人欲殴打高某1,祁志强劝阻,继而魏某3等人对祁志强进行殴打。2016年4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祁志强驾驶红色荣威550轿车(车牌号为京P×××××)行至沽源县西城北街与北外环十字路口南约30米处的路上,与之前相约的被害人魏某3驾驶的银色丰田越野车(车牌号为冀G×××××)相遇,二人下车在马路上交谈几句后发生争执,随即魏某3从其车上拿出镐把与祁志强互相殴打,在殴打的过程中,祁志强持刀向魏某3左胸处捅刺。经鉴定魏某3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尖刀扎刺左胸,致左肺动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引发呼吸、循环系统衰竭死亡。祁志强于2016年4月2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被告人祁志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1、葛某、魏某2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包括抢救费395.3元、交通费3559.25元、丧葬费26204.5元,共计人民币30159.05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警情详情接处警综合单、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记载:2016年4月25日20时1分,赵某报案称,魏某3和他人打架,被他人用刀捅伤后在医院抢救。2、沽源县公安局到案经过证实,祁志强2016年4月25日到沽源县公安局投案。3、被告人祁志强供述:我和魏某3是今年过年的时候在大滩的一个赌局上认识的。一个月以前,我从元宝山蔬菜市场高某1的菜园恒温库承包了点工程,因为今年下大雪把他的恒温库凉台和装车棚都压塌了,我就承包他这点工程。大约是二天前的一天,我开车拉着高某1去物资局底商看完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后准备回元宝山恒温库时,高某1接到了魏某3的电话,电话里他们怎么说的我没有细听,当我们在走到和平街路口“珍爱一生”照相馆门口时,看到魏某3从车上下来向我们招手,我将车停在了路边,高某1摇开副驾驶右侧的玻璃和魏某3说话,我没有听清高某1说什么了,接着魏某3就走到了我车副驾驶的位置,还有两个人也跟着魏某3过了(其中一个叫金鹏,另一个我不认识),魏某3过去就对高某1说你他妈玩老子,你什么意思。高某1就嘿嘿一笑说咋了,然后魏某3就要从车上往下拽高某1,高某1连忙说你别打我,高某1一边说身子一边朝我的方向倒,当时魏某3也没有打高某1,高某1又端正了身子,但是金鹏伸进拳头就朝高某1的嘴上打了一拳,我看见高某1的嘴上出血了,魏某3拉开副驾驶车门就要往下拽高某1,我就赶紧抱住了高某1并对魏某3说高某1挺大岁数了,你别打他了。魏某3就从我的车前面绕到了驾驶室的门前让我下车,我就下车了,我刚下车魏某3就一脚踹在了我的肚子上,我身后不知道也被谁踹了一脚,结果我就被踹倒在地上了,当时我趴在地上,他们三个人就开始在我的身上踢,踢了大约二、三分钟他们就上了魏某3的车走了,走的时候什么也没说。然后我开车准备回恒温库,路上想想挺生气,我和高某1就掉头去了沽源县中医院,办理完住院手续高某1报了警,沽源县平定堡镇派出所的民警去了之后,问了我们的情况让我们第二天去派出所取材料,第二天我们去了平定堡镇派出所取了材料,之后又回去住院,我和高某1都住了四天院,觉得恢复的差不多了,我俩办理了出院手续。之后就没有再去过平定堡镇派出所,也没有见过魏某3。2016年4月25日上午11点左右,我又想起了魏某3打我的事情,我就给魏某3打了一个电话,电话接通后我问魏某3,魏哥你那天打我是因为啥呀,魏某3也没有回答我什么原因,他就是问我在哪了,我说我在工地了,魏某3说“我现在吃饭了,一会我给你打电话”,之后就挂了电话。因为我朋友张某2说要用沙子铺院子上水泥,他昨天问我县里有没有沙子,我就联系了我的朋友王某5,王某5说她那里有沙子。今天上午王某5安排人给张某2那里送了几车沙子,中午的时候我接到张某2的电话说沙子不行,我就开车拉上王某5去看看是什么情况。去了之后我们也都谈好了,打算将沙子过筛之后再提供给他们。下午6点左右,我和王某5就开车回沽源县县城,在走到大西洼蔬菜市场附近的时候我接到魏某3的电话,他问我在哪了,我说来白土窑有点事,他又问什么时候回来,我说我正往回走,他又说你赶紧回来,我等你了,快点,之后就挂了电话。我到西胡同后去了我的塑钢场看了一下又往回赶,路上魏某3又给我打了一个电话问我到哪了,我说快到了,魏某3说他在明洋后面了,挂了电话我就往回赶。大约下午7点左右,我们到了县城边上,王某5说吃饭去呀,饿了,我说过去说两句话再走,我俩就开车一块到了明洋后面,在距离红绿灯处一百米左右将车停在了路东面,我没有看见魏某3,我就给魏某3打电话问他你走了?魏某3没有回答反过来问我你到了?刚挂了电话魏某3的车也从红绿灯东面的路口拐到了南面我停车的那里,不过他将车停放在了路西面差不多和我车平行的位置。然后我就下了车,在驾驶室车门那站着,我不确定从魏某3车上下来几个人,但是见四个人朝着我走过来,有魏某3、“祥子”、“二歪”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男的,他们走到我跟前,魏某3对我说你不是想知道我那天为什么打你,我说嗯,接着“二歪”问了我一句就你自己,我说嗯,“二歪”又问我:“你知道我是谁不”,我说不知道,他说叫“二歪”。紧接着魏某3就对我说“老子今天还要闹你了”,他说完就要往我跟前走,这个时候王某5也从副驾驶下来了就往开推魏某3,魏某3就返回他的车前了,我还以为他要走,我就也打算走,但是边上的那三个人围着我,我看见魏某3从车上拿出一根镐把朝我走过来,走到我跟前就打我,王某5就拉他,但是没有拉住,我赶紧低着头用左胳膊挡着,结果还是被魏某3打了好几下,我也不知道我的左手腕处怎么就被刀子划伤了,我一低头见地上有把刀子,我捡起刀子就开始挥,我想把边上的人都逼开,我也忘记了当时我是怎么挥的刀子,当时我没有看见魏某3身上有血,我看见魏某3跑了,我还以为他是见着我手里拿着刀子害怕了,当时我也被打急了,我就拿着刀子追魏某3,魏某3先顺时针从王某5的车头跑到车尾,然后又过了马路跑到了他的车尾,我在后面一直拿着刀子追着,但是他跑到他的车尾时就摔倒在路西面的马路牙子上,我才看见魏某3的左侧肩膀流血了,然后我转身顺手将刀子扔了上了车;王某5和对方的三个人将魏某3抬上了魏某3的车,我们几乎是同一时间离开的那里。他们朝南面明洋宾馆的方向走了,我开车向北走到红绿灯处向西拐了,由于我左手腕背面流血太厉害,我就掉头往回翻,当时我脑子里特别乱,我也忘记了我是怎么走的,但是后来我上了中环路,一直开到御水花园东面底商我姨夫开的诊所进行了包扎,包扎的过程中王某5给我打了一个电话问我车了,我说等会我包扎完给她送过去。包扎完出来我就打算来公安局自首,在路上我给我媳妇打了一个电话,我说我打架了,动刀子了,我媳妇还说我一点也不省心,然后就挂了电话,之后我又接到了王某5的电话,她问我车在哪了,她的手机还在车上了,我就让她等会儿直接来沽源县公安局路口开车,挂了电话之后我又接到我父亲祁越明的电话,是我媳妇把事情告诉我父亲的,电话里我爸问我怎么又和别人打架了,我说没有想和别人打架,我父亲又问我到底是怎么回事,我说是对方先打的我,我反抗了,我爸说我媳妇和他说我动刀子了,我说我捡起刀子划拉了几下,把人划伤了,我爸说那就快去派出所自首吧,我说我正往过走,说完之后我就开车直接去了沽源县公安局投案。魏某3的伤口在左侧肩膀下面腋窝的部位,从衣服上看血是从那流出来的。魏某3的伤口肯定是我用刀子扎伤的。当时我没有想那么多,心想扎到他最多也是划伤,当时我真的没有考虑,刀子不是我带去的。我左手腕处的伤应该是锐器伤,我捡起刀子的时候刀刃上是否有血迹我没有注意,我当时砍魏某3的时候持刀是右手虎口向内握着刀把,刀尖向外,先是上下挥刀,再是左右挥刀,应该是这个过程中伤到的魏某3。我捡起刀子的目的就是想把身边的人都逼开。魏某3被我追的过程中一直拿着镐把。刺伤魏某3是一把黄把的尖刀,是单刃还是双刃我没有注意,刀刃和刀把分别长10厘米左右,这把刀子是我从地上捡起来的。捡刀子的时候我没有注意刀刃上是否有血迹,这把刀子应该是魏某3在打我的过程中,我抵挡的时候挡下来的。我认为刀子是魏某3他们带去的。我没有看到魏某3他们拿着刀子。案发后我把刀子扔在了我车后面的马路上,现在不知道刀子在什么地方。4、证人赵某证言:2016年4月25日下午5点左右,我,刘某1(二歪)、魏某3和郭某1一起在联强小区门口的奶茶店吃饭,我们吃完饭我和郭某1从奶茶店出来回家去给卸砖的工人结账,走的时候,我让魏某3和刘某1两个人在饭店等我,我一会回来找他们一起去打麻将。大约30分钟左右,我和郭某1从我家出来准备去奶茶店找他们二人的时候,刚从北外环和经济开发区的十字路口往南拐弯,就看见魏某3的车停在路的东面,他们二人在魏某3的车旁边,祁志强追着魏某3,秀秀媳妇(大名不清楚)、刘某1和另外一个男的(我不认识)在路的东面站着,我就从车上下来了,下车以后我发现魏某3的车钥匙在路中间扔着,我就去捡他的车钥匙,等我转过头的时候,就看见魏某3已经躺在了路西面的马路牙子上,我和刘某1和秀秀媳妇我们三个人就跑到魏某3的旁边,就看见地上有一滩血,我们就看见魏某3用手捂住左面的胸口位置,血从左面胸口流出来,当时我也忘记是谁给我递了一块毛巾,我就用毛巾堵住魏某3的伤口,魏某3当时的情况很危险,我们三个人就赶紧往车上抬他送医院抢救,到医院后我们在一楼喊人,医生告诉我们赶紧去三楼抢救,我和刘军军就把他架到了县医院三楼的抢救室,大约10分钟左右,医生出来告诉说魏某3不行了,让我通知他的家人,我没有他家人的电话,就报警了。我和魏某3是朋友关系。他们打架的时候,我见魏某3拿着镐把,祁志强好像也拿着东西,但没看见是什么东西。魏某3的伤是和祁志强打架造成的,但没见祁志强捅魏某3的过程。5、证人王某1证言:2016年4月25月19时左右,我和祁志强开车从白土窑要回拉沙子的钱回到了沽源县城,准备去工业园区去看块地,快走到工业园区的时候对面过来了一个车,这辆车停在了马路的西面,祁志强就说这不是魏某3的车,祁志强就把车停在了路边,然后魏某3就从他的车上面下来了,魏某3从车上面下来的时候,从他的车后座上面也下来了两个人,这两个人就在马路边上站着,祁志强也从车上面下来了,两人走到路中间说了几句话,然后魏某3就走到自己的车那里,打开驾驶室后面的车门,从车的后座子上面拿出了一根镐把,魏某3拿上镐把就去打祁志强头部,祁志强躲了一下就向工业园区的方向跑,我见魏某3拿着镐把打祁志强我就从车上下来去拉魏某3,我拉了几下没有拉住,魏某3就拿着镐把去追祁志强去了,大约追了7、8米的时候,我看见他们撕扯了几下,然后祁志强追魏某3了,魏某3在前面跑,祁志强在后面追,魏某3快跑到他车后面的时候,就蹲在了地上面。然后我就走到了魏某3那里,看见魏某3用右手捂着左腋下,不断的往出流血,嘴里面也往出吐血,然后我就喊那两个人,赶紧过来把魏某3抬到车上面送到医院去,这时候赵某也过来帮忙,在他们抬魏某3的时候,祁志强开上我的车就走了,我们把魏某3抬到他的车上后,那两个男的说找不到魏某3的车钥匙,我就拨打了120电话,刚打通电话就找到了车钥匙,然后那两个男的就把魏某3送到了医院。然后我就顺着路向东走,走到新民居红绿灯的时候,我在那里打了一辆出租车,我打上车就去了医院。在三楼医务室看见魏某3,医生给魏某3输液止血,当时魏某3还能说话,我就准备给祁志强打电话,发现手机没有拿,放在车上面了,我就和医院的护士借了一部手机,给我的手机打电话,祁志强接的电话,我就问他在什么地方,他说在东围子御水花园的一个门诊里面缝针了。我从医院出来在医院门口打了一辆出租车去御水花园找祁志强去了,到了御水花园东面的巷子里面的一个门诊,我看到我的车就在门诊的附近停着,我就从出租车上面下来了,进到了门诊里面,我刚进到门诊里面,祁志强也缝完针准备出来,从门诊出来我开上车拉着祁志强走中环路往我家的方向走,在走的路上祁志强就问我,魏某3怎么样了,我说医生正在给止血,应该没有大事,祁志强说他们报警没有,我说没有报,然后祁志强就准备报警,就拨打了报警电话,我就开车到了欧景园小区,我从车上面下来祁志强就开上我的车直接到了公安局。祁志强和魏某3是在沽源县平定堡镇明洋宾馆后面快到工业园区的路上面发生的争执,因为什么事我也不清楚,我们从白土窑回来的时候是祁志强开的车,我们走的西城北街路过电管所,然后从明洋前面的路一直向北走,在工业园区附近是车头朝北,车尾向南靠东边路边。祁志强把车停在路边的时候,没有熄火。魏某3的车具体是从哪里来的我也不清楚,我就看到了魏某3的车是从东面过来了,过了红绿灯左拐停在路西边的。祁志强和魏某3相遇后,是魏某3先从车上下来的,然后祁志强也从车上下来了,下来的时候手中没有拿东西,祁志强也没有拿。魏某3和祁志强走到路中间都说了些什么,我也不清楚。他俩在中间说了几句话后魏某3去车上拿的镐把,在车的后座上面拿的镐把。魏某3拿上镐把后,打祁志强的时候祁志强躲了一下就躲开了,祁志强向北跑了,魏某3就追;后祁志强又追魏某3,魏某3跑到他车西边的马路牙上的时候就直接蹲在了地上,左面腋下受伤了。魏某3的伤是祁志强造成的,是拿什么工具造成的我也不清楚。祁志强下车的时候手里没有拿刀子,驾驶的汽车上面没有刀子,祁志强没有随身携带刀子的习惯。在祁志强和魏某3打架过程中,从魏某3车上下来的那两个人没有参与。赵某是什么时候到得工业园区我也不清楚,在抬魏某3的时候我才看见赵某在了。祁志强是开我车离开打架现场的。到医院后,魏某3的伤口还留着血,医生给输液和止血。祁志强左面的胳膊受伤了。祁志强开的这辆车是一辆红色的荣威550轿车,车牌号是京P×××××,车主是我本人。魏某3开的是一辆白色的丰田越野车,车牌号是多少我也不清楚,魏某3拿着镐把长约1米,木质,一头大一头小。6、证人刘某1证言:2016年4月25日下午5点左右,我、魏某3、赵某及赵某的一个亲戚共四人,一块去明洋宾馆后面一个手把肉饭店吃饭,吃饭的过程中我们四人每人喝了一瓶小草王白酒和一瓶啤酒,大约吃了一个多小时,我们四人就从饭店出来了。出来之后赵某和他的那个亲戚开大车去拉旧窗户了,魏某3说他开车出去有点事,从明洋路口通往三角营子的方向走了,我朝明洋路口南面溜达打算打一辆出租车,走到立强房地产物业拐弯处,我接到魏某3的电话,电话里魏某3问我在哪里,我说我刚拐过明洋宾馆,他让我去明洋哪里等他,说找我有点事。后我就返回了明洋路口,魏某3过去后我上了车,之后我俩直接朝着明洋路口北面的马路上走,路上我问魏某3什么事,他说有个孩子和他谈事,我们到了距离红绿灯处有十来米左右的时候,魏某3将车停靠在马路西面的路基上,当时祁志强的车停在路东面的路基上,两辆车几乎是平行的,之后祁志强和一个女的下了车。我和魏某3也下了车,我们相互朝对方的方向走,大约是在马路中间碰的面,刚开始是魏某3和祁志强先说的话,他们开始说的什么我没有听见,我就听见魏某3对祁志强说你要咋闹了,祁志强说你说咋闹吧,那个女的应该认识魏某3,她还对魏某3说“哥,是你,快别闹了,都挺惯的”。然后我就问祁志强你认识我不,我叫二歪。祁志强说“哦,二哥,我知道”。说话过程中,赵某和他的那个亲戚也开车从红绿灯东面拐了过来,我就说有什么事儿说开就得了,那个女的对我说“哥你快劝劝,都别闹了”。我就和那个女的说话,我都没有注意魏某3什么时间就拿出一根镐把过去了,我还喊魏某3嗨嗨,快别闹了。那个女的也喊别打架了,但是魏某3朝着祁志强过去就是一镐把,打在什么地方我也不知道,打完之后我也不知道什么原因,魏某3就绕着他的车跑,祁志强在后面追,开始我还不知道原因,后来我看见祁志强手里拿着一把刀子,我们打算过去拉的时候,魏某3已经躺在了他车的西面马路牙子上,祁志强手里拿着刀子上了他开的车就走了。我、赵某和那个女的就过去看魏某3,魏某3的左胸往出冒血,魏某3捂着伤口,我们就赶紧把他弄上车,我开着车赵某在后面扶着魏某3,那个女的没有上车,我们到了县医院后就赶紧找医生抢救,医生给魏某3插了管子开始抢救,还说赶紧转院让我们去张家口,我就下去找人,医生说魏某3已经不行了,赵某就赶紧报警。祁志强是用刀子将魏某3捅死的,我不清楚祁志强刀子是从哪里来的,就看到祁志强捅完魏某3之后右手拿着一把尖刀,其他的特征我没有看见,我不清楚刀子的去向。案发前我和魏某3在一起,我们一起开车到的案发现场,我在车上坐着的时候没有发现魏某3随身携带刀具,也没有发现他车上放置刀具,魏某3与祁志强殴打的时候就是从后备箱拿出一根搞把和祁志强互相殴打。7、证人郭某1证言:魏某3、赵某和二歪(刘某1)我们是昨天下午5点左右去的饭馆,我们四个人每人喝了一瓶半斤的小草王。一共在饭馆待有一个多小时,后来赵某接到电话说砖卸好了,我们就一块离开了饭馆。我开着拉着赵某去赵某家了,我们走的时候赵某买了几盒烟,给了我一盒,然后他就走到了在我车前停放的小魏车旁边,将烟给了他们我俩就离开了,后来他们去了什么地方我不清楚。我和赵某在赵某家一共待了十多分钟,然后我俩就准备去元宝山拉旧门窗。我和赵某从他家出来上的北外环,顺着北外环直接朝西走的,我们走到工业园区和明洋北那个路口等红灯的时候,看见旁边有一辆车,旁边站了小魏和几个人正在那里吵吵,当时站在路边的一共有五个人,有小魏、“二歪”、一个女人、一个年轻男子(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和一个手里拿着刀的男子。我们在路口等红绿灯的时候,好像他们在那里吵吵,等我们左转的时候,看见那个拿刀的男子在追小魏,等我将车停稳之后小魏就坐在了马路上。就那个拿刀的人和小魏打架,剩下的人都没参与。小魏手中拿了一根镐把,是一根原木色的镐把,长约一米左右。拿刀的这个人是从路东停放的那辆红车旁边的马路牙上开始追的小魏。当时小魏是往北跑的,一边跑一边和拿刀的那个人打,跑了没有多远就坐在了地上。小魏一边跑一边扭头,我也没有看见小魏打那个拿刀的人,也没有看见拿刀的那个人用刀捅小魏,小魏就坐在了地上。小魏坐在地上之后,那个拿刀的人就上了路边的那辆红车走了。赵某下车后,走到我车前的时候弯了一下腰,好像是从地上捡起了应该是小魏的车钥匙,“二歪”将小魏扶到车上以后找不到车钥匙,赵某说车钥匙在他手里。“二歪”、赵某将小魏拉到了医院。8、证人高某1证言:2016年4月5日下午2点左右,祁志强驾驶我的车拉着我去物资局看钢材,看完之后,我们二人走到“珍爱一生”附近的时候,我看见魏某3、金鹏、(大名不知道)、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年轻人,我就让祁志强把车开到他们身边,我去和魏某3打招呼,我摇下车玻璃问魏某3你干什么去呀,他和我说多伦押宝去,问我去不去,我说不去,他又问我装钱没有,我说没有,魏某3就和我说没钱还混什么,我就反问他,没钱就不能混了,我刚说完,金鹏就用拳头在我脸上打了一拳,这个时候祁志强就从驾驶室下来了,他刚下来,魏某3就和金鹏走过去在车头的位置他们三个相互厮打起来,我就从车上下来,就踹了金鹏一脚,魏某3就和我说,二哥今天没有你的事情,我就骂他们两个,他们两个就起来开车往北面走了,然后我就和祁志强去了中医院住院了,住了医院我就报警了,派出所给我做了笔录。因为什么打架?一开始我和魏某3开玩笑,后来我猜测估计魏某3以为我有杜冷丁片不卖给他,就对我有了意见。祁志强当时下车要拉架,但魏某3和金鹏以为祁志强要和他们打,就直接过去冲着祁志强动起手来。4月17日左右,我请李某4吃饭,当时我有我、李某4、任某、魏某3、赵某、刘某1一起吃饭;吃饭的过程中,李某4和任某就说,大家都这么熟悉了,打架的事情就过去吧,还说了魏某3几句,魏某3也和我说,当时他喝多了,我们吃完饭以后,打架的这事就算过去了,我们一直就不提这个事情了。大约过了4、5天左右,祁志强和我说,和魏某3打架的事情他忍不了这口气,问我怎么办,我就和他说君子报仇十年不晚,他又说“你能等十年?我可等不了,我要闹他”。祁志强问魏某3家在什么地方,我告诉他在鑫鸿源,祁志强说要找他,但是具体去没去我不清楚,当时我以为他是气话,我也没注意,过了几天我就听说祁志强把魏某3捅死了,至于祁志强那时是否去找魏某3我不清楚,那几天我正好去外地了,后来我是听白志彬说的。9、证人李某1证言:我是祁志强的姨夫。昨天晚上19点30分左右祁志强来的我家,他开一辆红色的轿车来的,我不清楚是谁的车,他每次来我家都开着他妻子的现代轿车,他让我给他包扎一下伤口。他左手手背处受伤了,怎么形成的,他没有和我说,我也没有问他。他手背上有一条长约两厘米左右的伤口,形状是月牙形状的,伤口处的血管应该也断了,我给他缝合完伤口松开止血带时血又印了出来。我将他手上的伤口缝合,一共缝了两针。祁志强当晚8点左右离开我家,他在我家的时候接了好几个电话。祁志强从我家离开的时候问我有没有钱,我说我身上就剩五十元钱了,他也没有要,就开着车走了。10、证人祁某:我是祁志强父亲,2016年4月25日晚上7点左右,祁志强的媳妇给我打电话和我说祁志强和别人打架了,我问和谁打架了,祁志强的媳妇说她也不知道,我就和祁志强的妻子挂断了电话,我就给祁志强打电话,我问祁志强为什么又和别人打架,祁志强先让我等等,他先处理伤口,然后我就追问祁志强和谁打架呢,他和我说那些人截住他就打他,我说为什么无缘无故的就截住你打你,祁志强和我说前几天有人找高某3的事儿,这些人怨他拉偏架,四五个人就截住他打他,我就和祁志强说既然四五个人打你,你就报警啊,然后我就挂断了电话,等我再给祁志强打电话的时候就打不通了。11、证人王某2证言:我是祁志强妻子,2016年4月25日19时左右祁志强给我打电话说他和别人打架了,他说胳膊受伤了,我说赶紧去包扎一下。之后我就挂了电话赶紧去医院,在去医院的路上,我给祁志强的父亲打电话,我和他父亲说祁志强和别人打架了,祁志强的胳膊好像受伤了,他父亲就给祁志强打电话他们之间是怎么说的我也不清楚,我到了医院也没有找到祁志强,我听说有个受伤的,刚开始以为是祁志强,后来一看不是,在下楼的过程中我又给祁志强打了电话,祁志强说他已经在去公安局的路上了,让我回家照看孩子。我不清楚祁志强和谁打的架及打架原因。12、证人李金彪证言:我是沽源县人民医院的医生,2015年4月25日20点左右,有两个不认识的男的驾着一男子直接坐电梯到了三楼住院部,我看到他身上左侧腋窝靠上的部位流了很多血,他自己已经站不起来了,当时人已经休克了,我就赶紧让他平躺在三楼换药室的床上,给他包扎止血、输液,包扎完就把他推到了抢救室,在抢救的过程中,血压一直在下降,过了十几分钟后人就不行了。当时他已经没有了意识,手脚在无意识的活动了。他左腋窝靠上的部位的伤口应该是刀子扎的,伤口是斜形向下,长十公分左右,宽一公分左右。我们对他抢救了十分钟左右,当时动脉心跳都没有了,瞳孔放大,心电图呈直线。证人李某3(医生)、王某3(护士)、王某4(护士)证言与证人李某2证言基本相同。13、受案登记表、高某1、祁志强询问笔录复印件记载:2016年4月7日14时55分,高某1(137××××4405)报警称,2016年4月14时30分左右,高某1和祁志强在沽源县平定堡镇和平街“珍爱一生”照相馆附近受到魏某3、金鹏(大名不详)殴打。1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记载:现场位于沽源县平定堡镇西城北街与北外环十字路口南30米处路面。中心现场位于沽源县平定堡镇西城北街与北外环十字路口南30米处西城北街上,东面为耕地、南面为西城北街,西面为耕地,北面为西城北街与北外环十字路口,在西城北街黄线东面的路面上,距离北面中心黄线23.4米,距东面路基西侧边沿4.2米处有一只白色底子的鞋,第一处血迹在西城北街与北外环十字路口南26米,西城北街西面的路基上,距离北侧路基26米,距离路基东侧边沿11厘米处,有一处面积为70厘米*56厘米大小的血泊,第二处血迹距离北侧路基25.3米,距离路基东侧边沿5厘米处,有一处面积为115厘米*60厘米大小的滴落血迹,距离北侧路基24米,距离路基东侧边沿2.6米处,有一长约95厘米的木质镐把,在镐把粗的一头,距离镐把粗头边沿18厘米处,有一面积为0.5厘米*0.5厘米大小的血迹。侦查人员现场提取搞把一根、鞋一只,血迹三处。现场拍照16张。被告人祁志强引领侦查人员指认了犯罪现场。当庭出示现场照片及侦查机关提取的镐把一根,经被告人祁志强辨认无异议。15、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庭科学DNA鉴定书鉴定意见:(1)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现场距北侧路基26m处距西侧路基东边沿11cm处血泊、现场距北侧路基25.3m处距西侧路基东边沿2cm处血泊、车牌号冀G×××××银色丰田越野车副驾驶座位上血迹、车牌号冀G×××××银色丰田越野车左后门内侧血迹、魏某3黑色毛衫左前胸带血布片、魏某3黑色毛衫左袖口带血布片、赵某蓝色夹克右胸出血迹检出的STR分型与魏某3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3.73x1020。(2)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现场提取搞把上血迹、车牌号京P×××××红色荣威轿车侧门外把手下6cm处血迹、车牌号京P×××××红色荣威轿车驾驶座上血迹、车牌号京P×××××红色荣威轿车方向盘上血迹、祁志强右手中指北侧血迹、祁志强右手无名指指甲上血迹、祁志强黑色棉衣第三道纽扣处血迹、祁志强黑色棉衣第四道纽扣处血迹、祁志强黑色棉衣左袖口带血布片、祁志强黑色棉衣右袖口带血布片、祁志强蓝色牛仔裤左大腿处带血布片检出的STR分型与祁志强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2.08x1019。(3)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魏某3为魏某2生物学父亲的亲权指数为3.77x108。16、沽源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魏某3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尖刀扎刺左胸,致左肺动脉断裂致失血性休克引发呼吸、循环系统衰竭死亡。17、沽源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记载:祁志强左手腕部北侧有3.6cm长弧形创口,外壳缝合3针,创缘整齐,伴有皮瓣;鉴定意见,轻微伤。18、沽源县看守所入所体检表记载:祁志强左臂手腕关节缝合伤一处,左前臂有瘀伤。19、侦查人员调取的案发当天通话记录记载:4月25日12时50分、18时55分祁志强给魏某3打电话,4月25日13时50分、18时15分、18时24分魏某3给祁志强打电话,共通话五次。2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身份证复印件、村委会证明证实了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年龄等身份情况。21、医疗票据、交通相关票据证实了抢救费、交通费的数额。22、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害人魏某3及被告人祁志强的年龄等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祁志强故意伤害魏某3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祁志强持尖刀捅刺被害人魏某3,致被害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祁志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证据证实,2016年4月7日魏某3等人欲殴打高某1,祁志强因劝阻、拉架而受到魏某3等人殴打,祁志强心存怨恨于2016年4月25日给魏某3打电话,当日祁志强与魏某3又互通四次电话后于当晚19时许相见,见面后二人语言不和发生争吵,魏某3持镐把殴打祁志强,祁志强持刀捅刺魏某3且持刀追魏某3,从案件的起因及发展过程看,祁志强与魏某3互相伤害具有互殴的性质,被告人祁志强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魏某3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魏某3先用镐把殴打祁志强,后祁志强持刀捅刺被害人魏某3,故被害人魏某3在案件的起因上有明显过错,对被告人祁志强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祁志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案发后,被告人祁志强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法可对被告人祁志强从轻处罚。被告人祁志强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1、葛某、魏某2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即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应负赔偿责任,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讼请求,因不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故不予支持。被告人祁志强故意伤害他人,情节、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祁志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29年4月25日止。)二、被告人祁志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1、葛某、魏某2抢救费395.3元、交通费3559.25元、丧葬费26204.5元,共计人民币30159.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存刚审 判 员 刘学君代理审判员 董一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建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