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02财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刘进军、吴琦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进军,吴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2财保90号申请人:刘进军,男,1954年7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被申请人:吴琦,女,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申请人刘进军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吴琦银行存款8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阎绍云用其所有的位于张北县燕山小区3幢2单元101室房屋和位于张家口市桥西区赐儿山街19号天河尚城小区4楼3单元202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进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吴琦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扣押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刘进军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乔德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