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4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4379章俊与顾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俊,顾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4379号申请执行人章俊,男,1960年12月25日生,住如皋市。被执行人顾娟,女,1970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章俊与被执行人顾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4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顾娟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章俊支付货款人民币11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顾娟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受理后,先由许亮亮,后由钱柳琦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1588元(未预缴)。执行中,1.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未能送达。2.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通过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3.本院于2016年12月、2017年2月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4.本院于2016年12月向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5.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与申请人章俊谈话告知其执行进程,申请人章俊提出本案可依规定办理程序终结,其主要是想保留时效。6.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顾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7.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顾娟为投资人的如皋市鑫源养殖场地上建筑物,本案承办人调整后,依法将该笔拍卖所得款项在本案中分配给申请执行人35117.30元。综上所述,本案已经执行到位35117.30元,并收取诉讼费2500元,执行费1588元。经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表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元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且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执行现场照片、执行款发放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执行到位35117.30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1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周 云审判员 石磊山审判员 张 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