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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1427执恢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岩君与王道深、谷燕梅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岩君,王道深,谷燕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540号申请执行人:张岩君被执行人:王道深被执行人:谷燕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岩君与被执行人王道深、谷燕梅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张岩君与被执行人王道深、谷燕梅已经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张岩君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夏民初字第2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开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