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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恢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城关信用社诉魏江成、李常青借款担保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城关信用社,魏江成,李常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978号申请人城关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人民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卢国两,该社主任。被申请人魏江成,男,1968年3月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河顺镇河顺村。被申请人李常青,男,1967年6月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河顺镇南曲阳村。城关信用社申请执行魏江成、李常青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林民二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志鸿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