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恢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城关信用社诉魏江成、李常青借款担保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城关信用社,魏江成,李常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978号申请人城关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人民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卢国两,该社主任。被申请人魏江成,男,1968年3月1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河顺镇河顺村。被申请人李常青,男,1967年6月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河顺镇南曲阳村。城关信用社申请执行魏江成、李常青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林民二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志鸿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