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1民初4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4326号原告:丁某,女。被告:张某,男。原告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丁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郦晓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