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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民终1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袁睿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睿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民终13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为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东,该公司法务。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晓伟,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睿晗。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涛,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婕,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睿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内0102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接到原审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金平审判员  苏 毅审判员  戴玉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建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