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3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冯家堡村民委员会与河北佑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冯家堡村民委员会,河北佑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3225号原告: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冯家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冯家堡村。法定代表人:王洪方,该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明亮,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佑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钢窗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2561960861R。法定代表人:王秀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冯家堡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河北佑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庭下已达成和解,原告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冯家堡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冯家堡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冯家堡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河北佑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400元,由原告沧州渤海新区新村回族乡冯家堡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滕奉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