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郝焕军、仝少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焕军,仝少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财保42号申请人:郝焕军,男,汉族,1938年12月29日生,现住宜阳县。被申请人:仝少飞,男,汉族,1975年11月12日生,现住宜阳县。申请人郝焕军与被申请人仝少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仝少飞所有的豫C×××××号小型轿车。申请人郝焕军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郝良伟位于宜阳县(宜房权证(XXX)字第私XXX号)私有房产一套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郝焕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仝少飞所有的豫C×××××号小型轿车;二、查封担保人郝良伟位于宜阳县(宜房权证(XXX)字第私XXX号)私有房产一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静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