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11民初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桂芝与王兵、安徽筑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桂芝,王兵,安徽筑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929号原告:吴桂芝,女,197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兰,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倩,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兵,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安徽筑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白泽湖乡任埒村。法定代表人:程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中兴大街139号(菱北办公楼)。原告吴桂芝与被告王兵、安徽筑丰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吴桂芝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桂芝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桂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桂芝负担(免缴)。审判员 李元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谢 何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