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赵刚与郭菲菲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466号申请执行人赵刚,男,汉族,1976年12月30日生,住浙江省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张红霞,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菲菲,女,汉族,1990年6月22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原告赵刚诉被告郭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4日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郭菲菲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权利人赵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郭菲菲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也下落不明。本院已经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国强审判员 顾红顺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