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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山西压缩天然气集团运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财保36号申请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猛、肖汉飞,江苏永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西压缩天然气集团运城有限公司。申请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压缩天然气集团运城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潘学俭、薛美荣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荣景盛苑阿尔卡迪亚酒店综合号楼×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山西压缩天然气集团运城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潘学俭、薛美荣共同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荣景盛苑阿尔卡迪亚酒店综合号楼×房屋。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州通域空间结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马军& # xB;审判员 毋春梅审判员 郭   翠   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佳   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