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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1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邵海龙诉被告于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海龙,于海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665号原告邵海龙,住承德市承德县。被告于海生,住承德市。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了原告邵海龙与被告于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拒绝偿还,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欠款20000.0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后未向本庭提供被告的准确居住地,导致本院无法送达,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邵海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退还原告邵海龙。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亚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