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1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凯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凯,郑明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1404号申请执行人王凯,男,197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郑明泽,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房山区。关于王凯与郑明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273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730000元及王凯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50元。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郑明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凯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郑明泽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273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龙审判员 罗 涛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