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执恢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方平、李洪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方平,李洪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恢19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青城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岩松,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方平,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被执行人:李洪彬,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方平、李洪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方平、李洪彬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依据的(2013)高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