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民初1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牛桂兰与赖树文、闫文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桂兰,赖树文,闫文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1679号原告:牛桂兰,女,196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会树,赤峰市元宝山区平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赖树文,男,50岁,汉族,市民,住赤峰市。被告:闫文森,男,30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牛桂兰与被告赖树文、闫文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牛桂兰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赖树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牛桂兰申请撤回对被告赖树文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桂兰撤回对被告赖树文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纪玲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庞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