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2民特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江曼英、张怀柔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曼英,张怀柔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2民特43号申请人:江曼英,女,194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被申请人:张怀柔,男,194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诉讼代理人:张羽,女,1973年7月26日,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申请人江曼英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张怀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江曼英称:被申请人张怀柔与申请人江曼英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张怀柔从2000年开始发病,经常迷路、走失。2007年两次送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治疗后,智力明显下降,又多次走失,大小便不能自理。现在杭州市社会福利中心治疗,由护工进行24小时护理。为保护被申请人张怀柔的人身财产及其他方面的合法权益,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怀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江曼英为其监护人。申请人江曼英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档案查询情况、杭州市上城区南星街道美政桥社区居委会居住证明、邻居证明、残疾人证、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出院记录、检查报告、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拟证明被申请人的近亲属情况及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经质证,被申请人的诉讼代理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且未提交其他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经查,被申请人张怀柔,男,1943年12月出生,汉族,户口所在地:杭州市××城区××单元××室。被申请人张怀柔的父亲张绍孙、母亲陈福英均已死亡。被申请人张怀柔与申请人江曼英系夫妻关系,共同育有女儿张哲兵、张羽。2007年7月,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诊断:被申请人张怀柔为阿尔兹海默病。2016年12月,经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批准,认定被申请人张怀柔为智力残疾一级。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委托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张怀柔进行司法鉴定,该所于2017年5月11日作出杭七院司鉴所[2017]精鉴字第0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精神医学评定:阿尔兹海默病性痴呆(极重度智能损害)。2.法定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怀柔目前患有阿尔兹海默病性痴呆,智能损害为极重度,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不能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经鉴定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江曼英作为张怀柔的妻子,同意担任张怀柔的监护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被申请人张怀柔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江曼英为被申请人张怀柔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苏仲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晨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