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吕某与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贾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6民初838号原告:吕某,男,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贾某某,男,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吕某与被告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贾某某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有借条,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文起诉。被告贾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5日,被告贾某某向原告吕某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现金叁万元整(30000.)贾某某2015.1月15号”。2015年2月1日,被告贾某某向原告吕某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贾某某2015.2.1号”。上述借款共计8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书证在卷,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贾某某向原告吕某借款共计80000元,有当事人陈述、借据等证据在卷佐证,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因借条上未约定借款期限,故原告吕某可随时要求被告贾某某还款,被告贾某某应当根据原告的要求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原告吕某现要求被告贾某某偿还借款80000元,证据确凿,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贾某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举证及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吕某偿还借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世专审 判 员 吕 楠人民陪审员 张坤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