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执313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志刚、周小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刚,周小龙,詹水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313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志刚,男,1972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周小龙,男,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詹水菊,女,198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黄志刚与周小龙、詹水菊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闽0524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小龙、詹水菊履行偿还借款人民币151万元及利息的义务。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已拍卖被执行人部分财产,成交款889800元,因案外人对其他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短期内暂不宜进行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美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