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21执恢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韩金山与宋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金山,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恢31号申请执行人:韩金山。被执行人:宋涛。申请执行人韩金山诉被执行人宋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5)垦民初字第10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宋涛于2015年10月30日前赔偿原告韩金山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诉讼费损失共计41200元。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原被告就该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纠纷。因被执行人未在以上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依职权恢复本案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告知书和执行传票。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土地房产等可供执行。因此,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胡军辉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