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9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与石家庄良村热电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区交通运输局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石家庄良村热电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区交通运输局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824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石家庄市桥西区。负责人:王翔,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石家庄良村热电有限公司。被告:石家庄市藁城区交通运输局。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诉被告石家庄良村热电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区交通运输局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于2017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6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凯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