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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民特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石家庄学院、刘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石家庄学院,刘朴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特54号申请人:石家庄学院。住所地: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峰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俊华,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军卯,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朴,男,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辉,河北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石家庄学院与被申请人刘朴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石家庄学院称: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对此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由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管辖。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程序违法,申请人收到仲裁委员会邮寄的申请书中,被上诉人有六项请求,本裁决书只提到一项,如果被申请人变更诉求,应另行指定举证期间,直接开庭,程序违法。原裁决适用法律错误,《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函【2014】88号)自2014年7月31日才在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范围内开始实施,其政策不具有追溯力,仲裁委裁决让申请人从2006年就开始补缴,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适用劳动法调整。图书管理员是本校公益性岗位,其招用对象是大四毕业考研的大学生,目的是方便共利用工作期间学习且有一定补助,且寒、暑假期间闭馆,其特征更符合劳务的特点,仲裁委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错误。请求撤销原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称: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仲裁裁决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经审查查明,2017年3月17日,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石劳人裁终字(2017)第80-1号裁决:被申请人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基数和比例为申请人补缴2006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申请人个人负担部分交由被申请人代为缴纳。仲裁委对刘朴与石家庄学院的劳动争议所做裁决,分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两部分,分别为石劳人裁终字(2017)第80-1号和石劳人裁终字(2017)第80-2号。审理中,双方认可刘朴于2006年9月1日到石家庄学院工作,工作岗位为图书管理员,2015年12月21日被通知离职,期间未签订过劳动合同,石家庄学院未为其缴纳过社会保险。对双方关系,刘朴认为是劳动关系,并称月工资600元,石家庄学院则认为双方为劳务关系,工资按天计算。刘朴认可自己为非在编人员,寒暑假期间无工资,但其认为石家庄学院此行为违法。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主要是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是“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因此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对本案纠纷的裁决不应该是终局裁决。该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据此,本案不属一裁终局范围,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作出的裁决书违反法定程序,应予以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劳人裁终字(2017)第80-1号裁决。申请费400元,由石家庄学院负担200元、刘朴负担200元。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苑颖新审判员  周玉杰审判员  孟志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