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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3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邢连增与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连增,张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13221号原告邢连增,男,汉族,1957年12月1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张建,男,汉族,1977年12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告邢连增诉被告张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连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年底,原告陆续向被告提供柴油(价值137410元),但事后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拖欠的油款,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至2017年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显示:“今借到邢连增加油款人民币壹拾叁万柒仟肆佰壹拾元整(137410.00元),借款人:张建,2017.2.19”。但实际情况是被告拖欠原告油款137410元。被告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钱的事实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交证据。结合原告诉称意见,举证、质证及庭审情况,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年底,原告陆续向被告提供柴油(价值137410元),但事后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拖欠的油款,期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付,至2017年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显示:“今借到邢连增加油款人民币壹拾叁万柒仟肆佰壹拾元整(137410.00元),借款人:张建,2017.2.19”。但实际情况是被告拖欠原告油款137410元。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依法缺席审理。被告从原告处申请信用卡,并签字确认,原告提供的其信用卡账户信息明细显示被告拖欠金额共计24015.27元,被告未提出异议,亦未举证证明原告所称不实,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建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管城支行借款本金24015.27元及该本金的利息(自起诉之日2017年3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朱建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陈 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