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支行与被告秦敏、唐秀、雍芦华、陈柏森、刘翠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支行,秦某,唐某,雍某某,陈某某,刘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674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支行,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负责人:周某某,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女,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公民身份号码:,该行员工。(一般代理)被告:秦某,男,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雍某某,女,198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陈某某,男,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刘某某,女,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支行与被告秦某、唐某、雍某某、陈某某、刘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支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龙支行撤诉。审判员 赵依拉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明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