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12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与李文法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李文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12民初775号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675359871M。负责人刘庆伦,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兴利、赵静光(实习),河南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李文法,男,汉族,1973年2月2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李文法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兴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文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诉称,2015年4月25日被告李文法醉酒驾驶豫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万隆至半坡店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万隆乡谢庄村处时,与被害人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追尾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经开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李文法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祥民初字第786-3号民事裁定书和调解书,判令原告赔偿25500给受害人。原告向受害人支付了25500元的赔偿款。因本事故是被告李文法醉酒驾驶造成的,原告依法享有追偿权。现诉至人民法院要求1、被告偿还原告先行赔付保险金25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李文法未提出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5日14时50分,李文法(持C1型驾照)醉酒后驾驶豫B×××××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万隆至半坡店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万隆乡谢庄村处时,与同向在前行驶的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追尾相撞,造成李某及电动三轮车乘车人范玉荣、范廷花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5年5月3日开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2015005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文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确保行车安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范玉荣、范廷花不承担事故的责任。李文法驾驶的豫B×××××号小型普通客车以李文法为被保险人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后李某、范玉荣、范廷花诉至本院,2015年5月20日李某、范玉荣、范廷花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5)祥民初字第78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于收到裁定后七日内先行给付李某、范玉荣、范廷花医疗费10000元。2015年6月23日李某、范玉荣、范廷花从本院领取了该10000元医疗费。2015年11月3日经调解,李某、范玉荣、范廷花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作出(2015)祥民初字第786号民事调解书,其内容为: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医疗费项目因前期已经支付交强险限额内10000元,不再承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100元;赔偿原告范玉荣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300元;赔偿原告范廷花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2100元,此款于2015年12月10日以前付清。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保留对被告李文法追偿的权利。三、双方当事人就此次事故的权利与义务全部结清,其他别无纠纷。2015年12月28日李某、范玉荣、范廷花从本院领取了该15500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赔付李某、范玉荣、范廷花25500元。上述事实有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调解书,领款证明单等证据为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本案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赔付李某、范玉荣、范廷花25500元。因本事故是被告李文法醉酒驾驶造成的,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依法享有追偿权。现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起诉行驶追偿权,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先行赔付保险金25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文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2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元,由被告李文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自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双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