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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4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谢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谢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465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9号。负责人王百荣,该支行行长。被告谢静,男性,汉族,1973年10月出生,住重庆涪陵。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诉被告谢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未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和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