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民终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王有庭与甘肃恒智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科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陇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有庭,甘肃恒智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科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民终2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有庭,男,汉族,1990年8月8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成县抛沙镇赵山村白崖社***号农民,住该社。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恒智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苏滩村***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宇,任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科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十里店239号(附安小区*单元***室)。法定代表人:张龙,任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王有庭因与被上诉人甘肃恒智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智公司)、甘肃科远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远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成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1民初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县人民法院(2016)甘1221民初57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成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费100元退还上诉人王有庭。审 判 长 赵江越审 判 员 邓 刚代理审判员 许秋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寇利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