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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74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临沂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任洁如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任洁如,任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7468号之一申请人:临沂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123号。法定代表人:韦瑞芳,总经理。被申请人:任洁如,女,1991年6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任华,男,196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临沂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任洁如、任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临沂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任洁如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城建·涑堤春晓xx-xx号楼xx室房产一套,保全金额3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其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xx号xx号楼-xx(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房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临沂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xx号xx号楼(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房产一套,限额3万元;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俊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丽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