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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5民初12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清华与陕西坤博投资有限公司洛阳宏矗置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华,陕西坤博投资有限公司,洛阳宏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1276号之一原告:王清华,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金万利,陕西昭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坤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党,该公司经理。被告:洛阳宏矗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少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丹阳,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华与被告陕西坤博投资有限公司、洛阳宏矗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清华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清华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王清华负担。审 判 长 郝 剑人民陪审员 高 辉人民陪审员 陈志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