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5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温州安康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温州安康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5368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莘塍街道万松东路星海广场二号楼一层、二层。负责人董澄,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舒超凡,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系申请执行人职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磊,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系申请执行人职工。被执行人温州安康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马屿镇梅屿河溪村。法定代表人陈国兴。本院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温州安康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381执53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涂圣通审 判 员 赵小珍审 判 员 林瑞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赵建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