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被告人严培均犯危险驾驶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培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821刑初8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培均,男,生于1993年12月7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旺苍县人,住旺苍县张华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以旺检公刑诉(2017)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培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培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严培均酒后驾驶川HXXX**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旺苍县东河镇红星路十字路口党校楼下蒸菜馆门口出发向红星南路米仓十字路口方向行驶,在红星路门牌号第67号梁家串串香酸辣粉店前街道上,撞在停驶的一辆川HXXX**雪佛兰牌轿车车尾左角上,致两车轻微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民警当场对被告人严培均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74MG/100ML。经旺苍县人民医院对严培均提取的血液样本送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检出严培均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3MG/1OOML,系醉酒驾驶,经旺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严培均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严培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旺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意见书、证人张某某、汤明、米某某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赔偿协议、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培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经庭审确认成立。被告人严培均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严培均真诚悔罪,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在居住地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培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宋伦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志浩附:刑法相关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